发布日期:2024-07-14 07:44 点击次数:175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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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44 号)和 2013 年 3 月 25 日《关于博时安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3]207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
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
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此外,本基金投
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投资比例较高。如果短期
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组合将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
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
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中低收益、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
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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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7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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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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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修订和补充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更新
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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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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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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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有人服务的费用
E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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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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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王济帆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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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志良先生,会计师。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系,获管理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
于香港中文大学,获金融工商管理硕士(FMBA)。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
副部长。历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
经理,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公司财务总监、瑞嘉
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 年至 2024 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 2024
年 7 月 5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伯寅先生,博士。分别于 1997 年 7 月、2001 年 7 月、2010 年 1 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
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自 1997 年 7 月至 2004 年 9 月,就职于
北京大学团委,分别任干部、宣传部部长、副书记;2004 年 9 月至 2014 年 4 月,就职于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任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级干部、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
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处长;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中华保险
风险处置工作组成员、广深工作组组长,中华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 年
月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8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党委委员、执
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2022 年 9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2024 年 6 月至今,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
书记。
赵文武先生,中共党员,硕士。1991 年 10 月至 2009 年 4 月,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任职,历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 年 6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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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 年 2 月至 2018 年
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 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 年卸任。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 年 12 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
职。2002 年 8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
董事。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
总裁、董事会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
事、总经理。2012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会长;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
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 年 10 月至 1995 年 12 月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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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 年 12 月至 1999 年 12 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
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
码 0037)副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
年 1 月至 2004 年 7 月,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
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4 年 7 月至 2009 年 3 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
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 月, 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 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8 月至
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1960 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
资管理工作 20 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日忠先生,硕士,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先后在中央财经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
The 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 获得硕士学位。自 1991 年 7 月起加入招商局集团,先
后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文员,副主任、主任、总经理助理,招商局控股(英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招商局集团财务部副总经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财务总监、纪委
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招商局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党委书记。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招商局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 年 3 月至今任招商局检测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蒋伟先生,硕士。2011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就职于长城罗
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 年 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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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至 2020
年 6 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副部长。2020 年 6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 2013 年 3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 年至 1989 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 年至 2003 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 2014 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 年至 2015 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 年 3 月 16 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 年 8 月 15 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 年 4 月 2 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 年至 2023 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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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 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陈黎女士,硕士。2014 年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年 2 月 25 日)、博时富淳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7 月 18
日-2021 年 2 月 25 日)、博时富汇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年 8 月 17 日)、博时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3 月 4 日-2021 年 10 月 27 日)、
博时安怡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4 月 9 日-2022 年 1 月 24 日)、博时
慧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8 月 9 日-2022 年 1 月 24 日)、
博时富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1 月 29 日-2022 年 1 月 24 日)、博时聚润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3 月 4 日-2022 年 1 月 24 日)、博时裕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9 年 3 月 11 日-2022 年 1 月 24 日)、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3 月
年 3 月 11 日-2022 年 1 月 24 日)、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5 月
月 24 日)、博时富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8 月 19 日-2022 年 3 月 16 日)、博时
景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2 月 25 日-2022 年 7 月 14 日)、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7 月 7 日-2022 年 7 月 14 日)、博时富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11 月 28 日-2024 年 4 月 3 日)、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3 月 30 日
-2024 年 4 月 23 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博时富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10 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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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今)、博时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3 月 4 日—至今)、博时富兴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8 月 19 日—至今)、博时富顺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10 月 31 日—至今)、博时富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3
月 5 日—至今)、博时稳悦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2 月 25 日—至今)、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5 月 7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张勇(2013 年 4 月 23 日-2015 年 5 月 22 日)、魏桢(2015 年 5
月 22 日-2017 年 5 月 31 日)、黄海峰(2017 年 5 月 31 日—2024 年 7 月 10 日)。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于善辉先生。
公司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公司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
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投资总监杨帆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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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第 18 页 共 172 页
承担责任;
为;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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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第 20 页 共 172 页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第 21 页 共 172 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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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53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3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 23 页 共 172 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 24 页 共 172 页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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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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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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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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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高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第 29 页 共 172 页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第 30 页 共 172 页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王笑
电话: 8621-68475888
传真: 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31 页 共 172 页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9)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2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2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2)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朱杰霞
第 32 页 共 172 页
电话: 0769-27239605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33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 蔡鹏
电话: 0577-88997296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6)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张晓欢
电话: 027-82656924
传真: 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 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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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8)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9)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马登魁
电话: 0755-25189619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30)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任思宇
联系人: 王云
电话: 0991-4563677
传真: 0991-8805340
客户服务电话: 0991-96518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31)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第 34 页 共 172 页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 8 号汉嘉国际 1512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 沈斯诺
客户服务电话: 95343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3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6)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35 页 共 172 页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21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21 号
法定代表人: 梅爱斌
联系人: 李博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7)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38)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子励
电话: 020-28302955
传真: 020-28302000
客户服务电话: 96699
网址: www.gzcb.com.cn
(39)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4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第 36 页 共 17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966866
网址: www.cqrcb.com
(41)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军
联系人: 葛晓亮
电话: 0512-63969209
传真: 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 956111
网址: www.szrcb.com
(42)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43)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李仙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45)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罕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第 37 页 共 172 页
号A座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罕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A座
法定代表人: 杨险峰
联系人: 郭艳桃
电话: 0472-55686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网址: http://www.msbank.com/
(46)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赵小中
联系人: 龙秀芳
电话: 0731-89736223
传真: 0731-89736223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11
网址: www.bankofchangsha.com
(47)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焦明飞
电话: 0371-67009698
传真: 0371-67009097
客户服务电话: 95097
网址: http://www.zzbank.cn
(4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王帆
电话: 020-28852675
传真: 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313
网址: www.grcbank.com
(49)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建军
联系人: 杨琪
第 38 页 共 172 页
电话: 028-85029649
传真: 028-8519096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2
网址: http://www.cdrcb.com/
(50)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5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5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传真: 0755-82811423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网址: http://www.crbank.com.cn/
(53)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
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第 39 页 共 172 页
网址: www.tf.cn
(5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55)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宝峰
联系人: 李杨
电话: 0633-8081626
传真: 0633-808162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日照)、400-68-96588(全国)
网址: https://www.bankofrizhao.com.cn/
(56)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57)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 88 号瀛通绿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颖
联系人: 孔晓晴
电话: 0531-59666666
传真: 0531-59666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5
网址: www.hfbank.com.cn
(58)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第 40 页 共 172 页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59)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郭顺子
电话: 0757-86266566
传真: 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话: 96138
网址: www.nanhaibank.com
(6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61)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陈臣
电话: 010-84489488-8702
传真: 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网址: www.9ifund.com
(6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第 41 页 共 17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6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64)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婷婷
联系人: 黄丹昀
电话: 025-66001159
传真: 025-66001172
客户服务电话: 025-962155
网址: www.tdtz888.com
(6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66)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第 42 页 共 17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6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68)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6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70)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第 43 页 共 172 页
(7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7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7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7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第 44 页 共 172 页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7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7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7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宋晋荣
电话: 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7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第 45 页 共 172 页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8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
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1)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3-0358
网址: www.qiandaojr.com
(8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8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8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 46 页 共 172 页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8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昱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86)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8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8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第 47 页 共 172 页
法定代表人: 武建华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010-59313555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888
网址: http://www.zzfund.com
(8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90)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
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
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9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9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第 48 页 共 172 页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3)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6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9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志涌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9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
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96)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第 49 页 共 172 页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97)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6 层 D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6 层 D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宁
联系人: 彭雪琳
电话: 010-856107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9-1218
网址: http://www.htfund.com
(9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9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00)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人寿大厦 1106 室
法定代表人: 彭维熙
联系人: 彭维熙
电话: 0755-81994266
传真: 0755-843338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9-3333
网址: www.jhjzfund.com
(10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第 50 页 共 172 页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hotjijin.com
(102)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杜福胜
联系人: 时明莉
电话: 18310614941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98989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103)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
业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
业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02
网址: www.jxzrzg.com.cn
(10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0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第 51 页 共 172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何源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10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08)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 室
法定代表人: 戴媛
联系人: 郭佶欣
电话: 151350804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5767
网址: www.xintongfund.com
(109)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
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
厦 3203A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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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1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13)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第 53 页 共 172 页
联系人: 张士帅
电话: 025-86853969
传真: 025-86853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9-999 转 3
网址: http://jr.tuniu.com/
(11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1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4
层、5 层 (邮寄填写 4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16)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11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第 54 页 共 172 页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11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1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930-0660
网址: www.jfzinv.com
(12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21)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第 55 页 共 172 页
联系人: 叶见云
电话: 0755-86575665
传真: 0755-266406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12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 15608193006
传真: +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12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
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晓云
联系人: 王茜蕊
电话: 010-59013895
传真: 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909613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125)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88 号浦发银行大厦 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第 56 页 共 172 页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126)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27)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
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28)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红松
联系人: 俞永捷
电话: 021-38917098
传真: 021-68685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133
网址: https://www.htfutures.com/main/gw/index.shtml
(1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第 57 页 共 17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30)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131)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戴文楠
电话: 021-68756991
传真: 021-68756991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32)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楼 31 层 2702 单元 31012
室、33 层 2902 单元 330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白玉兰广场 2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青
联系人: 符伟鸣
电话: 021-65789129
传真: 021-65789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7799
网址: www.yhqh.com.cn
(133)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第 58 页 共 172 页
网址: www.dayouf.com
(134)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炜中
联系人: 黄韵钰
电话: 18923839281
传真: 0755-827774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0888
网址: www.htfc.com
(135)和合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 2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彩红
联系人: 关晓婷
电话: 0351-7342538
传真: 0351-73425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4882
网址: http://www.hhqh.com.cn
(13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贺青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13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第 59 页 共 172 页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3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4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4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亮
联系人: 辛国政
第 60 页 共 172 页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14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4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4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61 页 共 172 页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4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14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5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5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第 62 页 共 17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5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5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郑旷怡
电话: 010-66559039
传真: 010-66555133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网址: http://www.dxzq.net
(15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5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5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第 63 页 共 172 页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5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5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5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6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第 64 页 共 172 页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6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6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6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64)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威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http://www.cctgsc.com.cn
(16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 65 页 共 172 页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6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6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 5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沈高亮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6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6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66 页 共 172 页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70)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7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叶玉琪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7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7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第 67 页 共 172 页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7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7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7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7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第 68 页 共 17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7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8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8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18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第 69 页 共 172 页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8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18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8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1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蔡还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8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
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联系人: 赵晓棋
第 70 页 共 172 页
电话: 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8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8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8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永湖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9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第 71 页 共 172 页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9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9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王金娇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9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9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第 72 页 共 172 页
(19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196)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联系人: 孙燕波
电话: 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 95390
网址: http://www.crsec.com.cn
(197)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 郭佳来
电话: 021-60762618
传真: 021-607627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6689
网址: http://www.hczq.com/
(198)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成林
联系人: 史蕾
电话: 010-67017788-89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005
网址: www.cnpsec.com
(199)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第 73 页 共 172 页
联系人: 刘宇
电话: 010-81152418
传真: 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20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张蕊
电话: 029-88365809
传真: 86-29-88365835
客户服务电话: 95325 /400-860-8866
网址: http://www.kysec.cn/
(201)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7 层(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联系人: 秦臻
电话: 021-20655588
传真: 021-5039085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11
网址: https://www.huajinsc.cn
(20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张婉婷
电话: 010-86499765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20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
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金融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第 74 页 共 172 页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20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20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20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联系人: 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539
传真: 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20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 林阳发
联系人: 骆剑峰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208)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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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魏学坤
联系人: 吴舒钰
电话: 0416-4516095
传真: 0416-32201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6178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209)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望江东路 5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钧
联系人: 刘苗
电话: 95347
传真: 0571-87788818
客户服务电话: 95347
网址: http://www.zjtlcb.com/
(210)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卫忠
联系人: 张鹏君
电话: 0731-96599
传真: 0731-89828806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99
网址: www.hunan-bank.com
(211)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500 号富银大厦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500 号富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国敏
联系人: 王海珍
电话: 057788077657
传真: 057788077111
客户服务电话: 96526
网址: http://www.lcrcbank.com
(212)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中心 1 层
层办公室
办公地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第 76 页 共 172 页
法定代表人: 蒋丹
联系人: 莫振辉
电话: 18617326417
客户服务电话: 961818
网址: www.gdnybank.com
(21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214)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 96596
(215)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白冰
电话: 89959999-3306
客户服务电话: 95384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216)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陈林锴
电话: 0773-3879905
传真: 0773-38201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第 77 页 共 172 页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217)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218)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 677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 677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志良
联系人: 余剑双
电话: 0579-85562583
传真: 0579-855627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9-85562583
网址: http://ywbank.com/
(219)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光林
联系人: 马杰
电话: 0871-65236624
传真: 0871-65236614
客户服务电话: 0877-96522
网址: www.ynhtbank.com
(220)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
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徐诺金
联系人: 田力源
电话: 0371-61910219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221)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78 页 共 172 页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司艳春
电话: 0931-4600239
传真: 0931-4600239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799
网址: www.lzbank.com
(222)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人: 丁松茂
联系人: 周群
电话: 0571-61732352
传真: 0571-633604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s://www.fyrcbk.com
(223)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羡庭
联系人: 刘心皓
电话: 0792-2190262
传真: 0792-8325029
客户服务电话: 95316
网址: www.jjccb.com
(22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健
联系人: 郭景波
电话: 0592-2078888
传真: 0592-210075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5
网址: www.xib.com.cn
(225)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 8 栋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 8 栋
法定代表人: 陈大林
联系人: 李昕雅
第 79 页 共 172 页
电话: 027-87139129
传真: 027-87135931
客户服务电话: (湖北)96599(全国)400-85-96599
网址: http://www.hubeibank.cn
(226)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建斌
联系人: 施政
电话: 0574-87412988
传真: 0574-87412989
客户服务电话: 0574-956058
网址: www.beeb.com.cn
(227)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 9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尚
联系人: 张敏婕
电话: 0851-88606545
传真: 0851-86207999
客户服务电话: 96655(贵州省)4000696655(全国)
网址: www.bgzchina.com
(228)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6-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如东
联系人: 陈冰
电话: 010-50925699
传真: 010-509256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100
网址: www.ai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 010-65171166
第 80 页 共 172 页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何京京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 81 页 共 172 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3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4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止,A 类基金份额共募集
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9,099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82 页 共 172 页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追加购买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交易账户的某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该类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机构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第 83 页 共 172 页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第 84 页 共 172 页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按照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1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E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 E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 费率 费率
M<100 万元 0.30% 0.00% 0.00%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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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份额持有时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E 类基金份额赎回
间 (Y) 费率 费率 费率
Y<7 日 1.50% 1.50% 1.50%
Y≥30 日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1: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5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3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30%)=498,504.4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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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500,000-498,504.49=1,495.51 元
申购份额=498,504.49/1.0560=472,068.6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例 2: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560=9,468,7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60 元,可得到 9,468,7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E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3: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4: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 E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x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x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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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2 年零 6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x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x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 .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2 年零 6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例 5: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不少于 7 日。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x 1.2500=12,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各类别 T 日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 T 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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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间之前可以撤销。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续。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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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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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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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自 2013 年 6 月 17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一)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二)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QDII 基金不能与非 QDII 基金进行互换。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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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五)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六)重要提示
(含两只),且基金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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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投资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 元(含 1 元)、投资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每次不
少于人民币 1 元(含 1 元)、投资 E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 元(含 1 元)。
(4)重要提示
金账户。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办理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
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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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金管理人对以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为主的债券的深入研究和对市场环
境的判断,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严格控制风险,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国家债券、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资
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证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以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除外),也不投资二级市场的可转
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
资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进行前瞻
性的决策。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
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短期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的变化
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得出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不同
行业、不同品种的债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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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买入持有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
在合理管理并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有投资价值的个券,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
配置。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
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
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买入持有策略。本基金还可以采用买入信用债并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在市场资
金面紧张、收益率高企时买入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到回售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同时也可以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变化,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
(3)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
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好综
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详见下表)。我们主要依靠
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表格:风险类型与信用参数
风险类型 信用参数
行业风险 进入壁垒
竞争程度
成长能力
技术进步
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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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 竞争力
管理团队
财务稳健度
财务弹性
现金流 规模
稳定性
可视性
增长
资产负债 杠杆
流动性
覆盖率
其他 担保
(4)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
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
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
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
用债。
(5)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
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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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算。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对短期融资券和
超级短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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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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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
虑如下: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争取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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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2,542,429,125.37 99.7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41,869,023.23 14.98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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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P02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和广东监管局的处罚。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
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的处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
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第 102 页 共 172 页
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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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安盈债券 A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增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长率标准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博时安盈债券 C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增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长率标准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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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 106 页 共 172 页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 107 页 共 172 页
定公允价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第 108 页 共 172 页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第 109 页 共 172 页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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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第 111 页 共 172 页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第 112 页 共 172 页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8%÷当年天数
第 113 页 共 172 页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40%,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方式相同,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
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 E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 费率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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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元 0.30% 0.00% 0.00%
元
元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份额持有时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E 类基金份额赎回
间 (Y) 费率 费率 费率
Y<7 日 1.50% 1.50% 1.50%
Y≥30 日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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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 116 页 共 172 页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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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第 118 页 共 172 页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119 页 共 172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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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第 121 页 共 172 页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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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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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
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
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
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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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
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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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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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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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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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和实施侧
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
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
临损失。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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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基金估值风险: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
利率波动造成的风险。特别的,本基金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60%,投资比例较高。如果短期融资券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组合将面临较高的信
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此外,根据本基金特定的赎回费规则,短期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具体规则请参考基金费用相关章节。
二、声明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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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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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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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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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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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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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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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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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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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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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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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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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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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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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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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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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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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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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韩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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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券。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国家债券、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资
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证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以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除外),也不投资二级市场的可转
换债券。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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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超级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c、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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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 c、h、i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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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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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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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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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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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商业银
行开设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
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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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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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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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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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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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
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通知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
式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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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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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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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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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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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订制等服务。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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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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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23 年 08 月 3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安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E 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博时安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二)、 2023 年 08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安盈债券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盈债券 C)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 2023 年 08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
业银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 2023 年 08 月 1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
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五)、 2023 年 08 月 0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银联商
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华夏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的华夏银行借记卡网上支付服
务迁移的公告》;
(六)、 2023 年 07 月 2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第 2 季度报告》;
(七)、 2023 年 06 月 1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
告》、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八)、 2023 年 06 月 0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30601》;
(九)、 2023 年 05 月 2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 2023 年 04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第 1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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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2023 年 04 月 1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公告》、《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十二)、 2023 年 04 月 1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三)、 2023 年 03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十四)、 2023 年 03 月 1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五)、 2023 年 02 月 1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六)、 2023 年 02 月 1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公告》、《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十七)、 2023 年 02 月 14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八)、 2023 年 02 月 1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
上交易开通兴业银行快捷开户和支付服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九)、 2023 年 01 月 2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二十)、 2023 年 01 月 1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安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托管协议的公告》、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一)、 2023 年 01 月 04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30104》;
(二十二)、 2022 年 12 月 1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二十三)、 2022 年 11 月 1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在杭州银行直销银行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 169 页 共 172 页
(二十四)、 2022 年 10 月 2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二十五)、 2022 年 10 月 1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
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二十六)、 2022 年 10 月 1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公告》;
(二十七)、 2022 年 09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八)、 2022 年 09 月 27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开通直销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九)、 2022 年 08 月 3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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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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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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